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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通奸而不是同居 丈夫法庭上没告赢“第三者”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15日16:1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昆明8月15日消息:日前,昆明市一法院不公开审理了原告一男子状告被告“第三者”另一男子并要求赔偿一案,经法院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该男子状告“第三者”未胜诉。

  据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因工作和学习关系,认识了原告之妻,随后双方产生好感。被告在明知原告之妻系有夫之妇的情况下放任感情发展,并与她发生了性关系。一天晚上,被
告与她被原告当场“抓住”。原告报警并通知了她所在单位的有关领导。随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接着又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法院认为,因同居不存在隐秘性,且需有一定的场所及时间,从本案证据看,被告与原告之妻的关系均不具备以上条件,其行为应认定为通奸。被告的行为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但原告以被告与其妻同居为由,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并不是本案适格的赔偿主体。

  春城晚报在配发的评论中说,许多时候,道德的规范更是法律所无法达到的。没有法律,我们无法想象一个社会将会怎样发展;没有道德,我们也同样无法想象一个社会将变成什么样子。这只能提醒那些不负责的人,善待婚姻与家庭同样是善待人生。(汪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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