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管亚东)刘建军5年前就为某公司工作,后随公司项目经理来深,他做梦也想不到只因上了一趟厕所,就被老板以“入厕时间过长”为由炒了鱿鱼。于是,刘先是向仲裁委申请,后又上诉到法院,8月15日,终于在龙岗区人民法院布吉法庭法官的调解下获得6500元赔偿。
据刘建军说,他5年前就在广州荔湾区南大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南大公司)从事电 焊工作,2001年12月随跟公司项目部经理陈志亮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坂田华为工地工作。2002年3月14日,工地负责人以“入厕时间过长,不适合工作环境”为由将其解雇,并拒绝支付任何补偿金及拖欠的工资。他在向深圳市仲裁委申请仲裁时才知南大公司早已注销。仲裁不成,刘只有诉讼,要求南大公司及深圳项目部经理陈志亮支付拖欠原告工资、奖金、加班费,及解除原告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1657.50元。
被告之一陈志亮答辩时称,他曾经是南大公司的项目经理,但已于2000年底离开该公司,后来的工程是以个人的名义独立组织承揽的,在2001年底,他也只是以个人的名义与刘建军签订了“口头劳务用工合同”;陈在法庭也上表示同意支付拖欠刘建军的工资及奖金。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刘建军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之一陈志亮就是南大公司负责人,也不能证明陈志亮与南大公司仍然有联系,原告起诉南大公司主体不合格。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调解成功,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陈志亮支付拖欠原告工资、奖金及加班费,解除原告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人民币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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