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 康海峰 通讯员 曾惠芬 杨慧) 前日,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成功审结了“2000·2·20航丰”轮救助案。5家救助公司与被救助人“航丰”轮的船东——福建省华江海运有限公司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协议:“航丰”轮船支付救助人报酬54.4万元。
2000年2月20日零点15分,“航丰”轮在深圳大鹏湾口外约11海里的海域与“FRONTCOMMANDER”轮发生碰撞,船舱大量进水、主机失控、船体严重倾斜,船舶随时有沉没的危险
2001年11月26日,各救助方与“航丰”轮就救助费用事宜达成《协议书》,约定:一次性支付给救助方人民币68万元。但该协议签订后,被救助方仅向救助方支付人民币15万元,余款53万元经多次催讨未果。于是,5家救助方于2002年7月2日向深圳法庭联合提起诉讼。经调解,“航丰”轮船同意支付救助人救助报酬54.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