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康杰 通讯员张谷)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将开庭审理一宗长达7年的离奇医疗纠纷。肇庆患者李某7年前到某医院切除胆囊结石,但医院却将他的胃切除了大部分,李某向医院索赔,医院却说李某有胃溃疡(本报去年4月曾作报道)。此案经肇庆市两级法院审理后,李某不服到省高院申诉,省高院近日将此案发回肇庆中院重审。
切胆手术改切胃
据法院查明,1995年,肇庆市针织厂退休工人李某在一家医院就诊时被诊断患有胆囊炎、胆结石,他又到被告医院就诊,诊断仍然相同,于是他便决定在这家医院接受胆囊结石切除术。手术于1995年4月28日下午施行,李某的儿子在术前签署了手术同意书。
手术中,医生发现李某胃十二指肠球部穿透性溃疡,但胆囊没有结石,于是便将患者的胃大部分切除。 手术后李某继续腹痛,到被告医院检查后发现———结石仍在胆内!肇庆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此案不属医疗事故,李某便将医院告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2000年底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经被告治疗后胆囊炎、结石未愈,被告已构成违约,再次手术会影响原告身体健康,因此,被告应负责原告胆囊治疗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同时,法院认为,经检查原告胃切片发现存在胃溃疡,医生在改变手术时已征得家属默认,因此驳回了原告提出的误切胃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开庭两焦点
二审时,原、被告展开激烈争论:
争议之一医生手术时是否违反规程,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下被切了胃?
原告说,当时医患双方签署的是胆囊结石手术,医生改变手术时,只是到门外告诉其儿子,要将腹腔镜手术改成右上腹切开,根本没有说要切除胃,更没有要求家属签字,明显违约。
医院认为,进行手术时发现病灶与原先诊断不一致,从而改变手术部位是常见的。另外,医生也在改变手术时口头告诉其儿子并征得其同意。
争议之二原告到底是否需要切除胃?
被告医院认为,单纯的胆结石不是危及原告健康的主要疾病,医生切腹检查后发现有十二指肠穿透性溃疡,理应切除,就按“先急后缓,先重后轻”原则做了手术。后来的胃病理切片检查也确认了原告有胃溃疡。
原告李某则出示了手术前两家医院的诊断结果,包括在被告医院进行的B超检查,均无胃病的诊断。
今年三月,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判决,维持被告应负责原告胆囊治疗费用的判决。
同行说案
省人民医院的几位外科医生认为,患者在术前和术后均检查出有胆囊结石,患者要求做的也是胆囊结石手术,但在手术中医生却没有发现结石并将结石切除,这是医生的失误之处。从医生对胃溃疡的描述来看,是可以胃切除的。但是,当医生切开腹部发现胃有问题后,还应该对胆囊认真的检查。确认有结石后,可以同时做胆囊结石切除和胃大切,如果患者年老不能同时手术,也应该告诉其家属让其选择先做哪一种手术,并要求其签字,这样,这场纠纷或许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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