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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生活周刊》:生育权从女性到男性的移植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17日17:35 《三联生活周刊》

  主笔◎苗炜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在9月1日实行。据报道,这项新法律共7章47条,其中“生育调节”一章的第一条是关于生育权的,它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也就是说,孩子是夫妻二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单独享有决定孩子出生的权利。新华网8月8日说,这是首次对男性生育权加以认可:如果妻子私自堕胎,丈夫可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世界范围内,这都是一条“先进”的法律,但操作起来的困难也可想而知。在女人生不生孩子问题上,所谓的“男性生育权”等于给了男人一票否决权。从某种角度看,这是夫权与父权的一种体现,当然,从一个高尚的角度来说,一个家庭在重大问题上要协商一致,社会通过法律鼓励这一点。

  遗憾的是,法律并没有澄清是谁拥有“男性生育权”?是孩子生理上的父亲吗?假设一个倒霉的丈夫发现妻子肚子里的孩子不是他的,很可能使用“一票否决权”让妻子去流产;而参与人类再生产过程的那个生理上的父亲被抛到一边去了,他没有生育权利上的平等。想象力丰富的人能根据这条法律假想出许多麻烦事。

  据说男性生育权是今年法律界和社会学者争论的热门话题之一。有报道说,争论始于南京一位八旬老翁状告妻子侵犯生育权案件。这位老人的妻子怕自己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受冷落,年轻时曾3次擅自堕胎,致使老人晚年膝下无子,没有享受到生育的权利。此后,四川、北京等地也陆续受理了一批生育权案件,由于当时男性生育权在法律中还是个空白,法院在审理中只能根据《婚姻法》或《民法》进行裁定。

  有评论认为,法律应该尽早打破对生育权的沉默。《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妇女享有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作为对等,男性也理应享有生育的权利。但是,新法律出台之后不知道怎样补偿那位80岁的老人,让他的老伴再为他生一个?还是老伴给老人一些经济赔偿?看样子,法官似乎有权力审查一个妇女的身体状况,以判定她是不是必须为伴侣生孩子。

  8月5日,发生在美国费城的一个诉讼案要是挪到9月的中国就会更有意思。一个27岁的美国男子斯塔乔库斯希望他的前女友玛亚斯不要打掉他们的孩子,他认为,在生育上面,女人有权利,男人一点权利也没有。费城法官给出一个暂时禁止令不许玛亚斯流产,但在8月5日这一天取消了这个暂时禁令,以至怀孕10周的女方可以去打掉她的孩子了。女方23岁,已经有一个两岁的孩子,男方认为是女方的妈妈不喜欢他,才强迫女儿堕胎的。庭审之后,女方律师说,玛亚斯的隐私权得到了保护。

  这个案子得到反堕胎组织和争取父亲权利组织的关注。有个叫美国父与子联合会的组织,其口号是“我们争取男人在家庭的地位就像我们在社会上给予女人的地位一样”,该组织的头头是个姓汤普森的女人,她说斯塔乔库斯和成千上万的父亲一样,他们喜欢孩子,但在离婚后不许去探望孩子,他们的痛苦被社会忽视。这些父亲希望改变现行法律,在生孩子问题上也有发言权。男方的律师说,父亲的权利在这件事情上被忽略得太厉害了。

  女方背后也有组织支持——国家流产和生育权利行动联盟,其法律顾问说,她不记得任何一个法庭曾阻止一个女人流产,流产是女人独自的选择。法庭不能强迫一个女人忍受一个她不想要的孩子。

  拿美国的事情和中国的事情瞎比较并不好,但女人的生理结构全世界都差不多。既然我们的智慧已经成功解决了男性生育权问题,不妨看看美国绊在哪里。1976年,美国密苏里州要求女性去医院流产,必须出示她的配偶提供的书面证明,但最高法院说:“庭上认为妇女和她肚子里的孩子是件太私密的事情,容不下法庭插手。”1992年又有一个判例,法律文书上说:“生孩子的妇女要承受心理上的焦虑、生理上的不适和只有她自己要承受的痛苦,这样的感受太私人化,政府管不着。”

  法律在男女平等上做了不少,但还不能涉及女性的身体。除非科技昌明,能把孩子移植到父亲肚子里,父亲的权利和母亲的权利在生育这件事情上才能得到平衡。

  我们倡导女人的子宫最好用一次,现在在怎么使用上又做出了规定。有意思的是,广大妇女对这项涉及到自己隐私与权利的法律并不关心,妇联也没有什么不满,男人也不知道凭空多出来的这项权利有什么好处。

  在为什么出台这样一条规定中,有这样的背景解释:据统计,北京市育龄男女中约有10%选择不要小孩;穗、京、沪等大中城市已有60万个丁克家庭。专家认为,不能排除丁克家庭中一方改变主意、想要孩子的情况出现,那时势必有更多的家庭卷入生育权纠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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