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湖南讯胆囊切除手术缝合过程中,一枚不锈钢医用缝合针竟断裂在肝脏处,19年过去了,缝合针成了六旬老人胸口永远的痛。为了讨个说法,老人将医院告上了法院……
胆囊手术留“祸根”
谢定宇是株洲技术学院退休的高级讲师。1983年元月14日,43岁的他因患胆囊胆石病 ,在株洲市一医院做胆囊切除手术。术后,谢身体出现诸如腹痛、大便冻结等不良反应,此外胸口还经常有“像一只老鼠在里面窜一样”的感觉。直到1987年元月23日,谢因肝部不舒服再次到株洲市一医院复诊时,经X光片检查,发现其肝部有金属异物阴影。经与主刀胆囊切除手术医生核查证实,该金属异物阴影系手术时遗留的不锈钢医用缝合断针。
“诉讼时效”成焦点
近年来,谢定宇感觉身体越来越不好,便于2001年5月将株洲市一医院告上法庭。谢出示了1989年元月23日由株洲市一医院医务科出具的证明。株洲市一医院也承认手术当时“在缝合中一枚不锈钢医用缝合针意外断裂,并当即在病历中予以如实记载……”
株洲市芦淞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一、株洲市一医院负责支付对谢定宇排除侵害物的全部医疗费用,并赔偿谢定宇精神损失费2万元。
株洲市一医院对此判决不服,于今年3月15日向株洲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株洲市一医院认可谢定宇在1987年知道及确诊后到1995年间向医院以及有关部门反映过,谢定宇在长达14年里,没有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过权利,直至2001年5月份才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从而丧失了胜诉权。
由于肝内断针是1983年元月手术时遗留下来的,至去年庭审已有18年,因而诉讼时效成了争论焦点。
株洲市一医院在一审时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之规定,谢定宇的诉讼时效应为一年,原告过了14年才向法院主张权利,已过了诉讼时效。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口头告知原告留存物对身体不会有大的影响,以致使留存的断针长期埋伏在肝区内。其侵害的行为并未终断,对株洲市一医院抗辩的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予支持。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事情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谢定宇在长达14年里,没有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过权利,直至2001年5月份才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从而丧失了胜诉权。原审法院以断针未排除,侵害行为未终断来认定未过时效,没有法律依据。
据此,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谢定宇的诉讼请求。
缝合针仍在身体中
昨日下午,记者在株洲市新屋街见到了谢定宇老人,历经沧桑的他已经身心疲惫,他告诉记者,缝合针仍在体内,为了防止癌变,几年来,他一直自服抗癌药物。
在他的书桌上复印了厚厚的一沓申诉状,老人说:“我还想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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