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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脑瘫患儿为何难讨公道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18日04:32 人民网-人民日报

  “抽搐30分钟”被医院改为“5分钟”,关键证据涉嫌伪造;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遗漏”关键材料;多份对医院不利的证据“神秘失踪”……面对重重疑云,法院仍匆匆判决患者败诉;13位全国人大代表要求依法纠错,至今未果———

  

  今年“两会”期间,13位安徽籍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一份建议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纠正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子菁与安徽省立医院人身损害赔偿案的错误判决。前不久,解放军总参政治部司法办公室给本报来函,认为该案“确实存在严重侵害军人亲属合法权益的情况”,希望“给予关注和监督”。

  亲属愤而告医院

  陈子菁1996年5月29日在安徽省立医院(下称“省立医院”)剖腹产出生,是双胞胎中的“小双”,出生时阿氏评分9分,为优良新生儿。出生第三天上午,其祖母李文峰发现陈子菁面色青紫、四肢抖动、呼吸暂停,立即告知医生。省立医院医护人员对陈子菁进行了抢救。6月4日,省立医院CT室出具结论:陈子菁患“缺血缺氧性脑病”。该院小儿科最后认定陈系“低钙惊厥”,对陈进行了治疗。陈出院后,又多次出现惊厥、昏迷,先后到北京、上海等地大医院治疗。1997年5月,北京医科大学诊断陈患有继发性癫痫,伴脑性瘫痪、脑发育落后,均系重度“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

  李文峰是解放军蚌埠坦克学院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老教授,几年来一直是陈子菁的代理人。陈子菁的亲属认为,省立医院机械推行母乳喂养,在陈出生后48小时无母乳的情况下,没有给陈吃任何食物,致使陈因低血糖患上“缺血缺氧性脑病”;陈被救过来后,省立医院又错误地对其进行补钙治疗,加剧了陈的病情。因此,省立医院应当作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省立医院则认为,对陈子菁的护理、治疗行为没有问题,对陈的病患不负任何责任。

  安徽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于1998年7月做出鉴定结论:“不属医疗事故”。但指出医院存在“对患儿疾病的特殊性和预后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临床及辅助检查不全面”、“病史记录不及时,有些地方不够准确”、“对患儿喂奶关心指导不够”等问题。1998年8月,双方调解不成,陈子菁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9月13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陈子菁的诉讼请求。陈子菁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1年4月16日,陈子菁二审败诉。

  审理过程疑点多

  陈子菁案的审理结果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除上述全国人大代表和解放军总参政治部外,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瑞华、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主任刘革新、中国人民大学证据法学所所长汤维建、华东政法学院民诉法室主任武胜建等多位法学专家也发表意见,认为此案在程序和实体上存在不少问题。通过调查,记者发现,两级法院在审理此案中确实存在许多令人不解之处:

  关键证据未查清真伪、重要事实未调查清楚。此案的争议焦点是:省立医院对陈子菁的护理是否规范,陈出生后是否长时间处于饥饿状态;抢救后对陈的补钙治疗是否有误;院方的行为和陈的疾病有无因果关系。省立医院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中有3项至为关键:一是“新生儿24小时监护记录”,说明陈当时得到了足够的母乳,不存在挨饿问题;二是“1996.6.1血钙检验报告单”,说明陈当时确系“血钙低”,进一步说明院方没有误诊误治;三是多处记载陈有“呼吸困难伴抽搐5分钟”等症状的“新生儿病史”,说明陈在省立医院未造成严重脑损伤后遗症,其“缺血缺氧性脑病”与院方无关。然而,二审开庭时,陈子菁一方出具了国家级司法鉴定单位———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的“文字检定”意见,认为上述证据均有伪造或篡改嫌疑:《新生儿24小时监护记录》内容共12项,前3项系1人书写却签有两人姓,后9项系1人书写却签有4人姓,违反《病历书写规范》中“谁操作谁签名”的规定,可视为伪造的无效单据;“1996.6.1血钙检验报告单”上“检验者”栏无人签名,填写检验结果者与开具检验单者是同一人,有重大伪造嫌疑;《新生儿病史》中“5分钟”明显系“30分钟”篡改而来(医学界公认婴儿抽搐30分钟会引起严重脑损伤)。但是,至终审结束,两级法院未查清这些关键证据的真假。

  一审期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于1998年9月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司法鉴定。该所于1999年4月26日出具意见:鉴于医患双方在患儿当时是否“饥饿”问题上各执一词,建议由法院调查取证,“若‘饥饿’属实,则‘饥饿’与低血糖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至此案终审结束,法院也未将此重要事实调查清楚。

  不让原告方依法查阅、复制原始病历。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但本案立案后,原告方多次向法院提出查阅、复印陈子菁母子的原始病历,均未得到法院许可,理由竟是地方行政法规《安徽省医疗事故处理细则》规定“病历不得让患者及家属查阅”。一审开庭后,在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的干预下,合肥市中院才允许原告代理人查阅原始病历复印件,但不准复印。一审败诉后,陈子菁一方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向法院呈送了《证据保全及文字鉴定申请》,未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时至今日,陈子菁一方仍未见过作为本案主要证据的原始病历。

  以病历复印件作为定案依据。法律规定书证应当提供原件。如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陈子菁一方多次对存于法院的原始病历复印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提出疑问,指出仅从复印件即可看出,陈子菁的11页病历正文有9页被多处修改,要求法院责令省立医院拿原件质证或鉴定。但两级法院以病历复印件盖有“与原件核对无异”的法院印章为由,坚持以复印件定案。法院这样做有将自己当成省立医院的证人之嫌。

  法院委托作司法鉴定时,部分关键材料未送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司法鉴定时,只送交了65页陈子菁母子的原始病历复印件,而现存于法院的母子原始病历复印件为81页。经李文峰等人仔细对比,发现记载陈子菁病情的16页病历未送去作鉴定,而这些病历均有可能对省立医院不利。以“抽搐时间”一项为例,送交的病历记录的都是修改后的“5分钟”,而未送交的都是原始记录“30分钟”。

  该案部分重要证据原件神秘“失踪”。一审开庭审理后,5张有可能影响审理结果的病历原件不翼而飞。这5张病历分别是,陈子菁母亲产前及产后病程记录2张,陈子菁的“新生儿24小时监护记录”1张,新生儿体温及护理记录1张,陈子菁住小儿科时住院病历1张。李文峰告诉记者,这些病历原件都是本案至关重要的证据,比如:2张产前及产后病程记录可以证实,陈子菁母亲当时患严重的青霉素过敏症,根本不可能给陈子菁喂奶,进而证明“新生儿24小时监护记录”所载的“喂母乳12次”纯属虚构。

  法院的判决书表述过于简单。二审判决书对陈子菁败诉原因的陈述仅有一句话:“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陈子菁的病患确系省立医院的诊疗行为所致,其要求省立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足”。中国人民大学证据法学所所长汤维建对记者说,判决书连法院是怎么认定案件事实的、为什么否定原告的事实主张、为什么肯定被告的事实主张等基本问题都未说明,“无论从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的角度来分析,均得不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立案复查盼公道

  采访期间,经安徽省卫生厅协调,记者在省立医院看到了那份始终未让陈子菁一方查阅的原始病历。这份病历确已残缺5页,且有多处修改或添加。记者见到了参与改动此病历的小儿科医生,这位医生承认是她将“30分钟”改成了“5分钟”。对记者提出的伪造或篡改原始病历等问题,省立医院有关负责人予以否认,但却拿不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关于修改病历,省立医院有关负责人称,按照病历书写规范,上级医师可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病历。可是,他无论如何也解释不清楚,为什么当时不在场的小儿科医生可以修改产科医生对陈子菁的抢救记录。

  在合肥期间,记者多次与两级法院联系,想听听经办法官的看法,未能如愿。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原负责人经院领导同意“破例”接受采访,但是谈话时间不长,他便以记者“擅自”录音为由中止了谈话。

  牵头提建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吴莉芳、张秉臣日前接到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公函。该函称:“关于陈子菁一案的有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以‘法联函396号’转来我院。经研究,已决定立案,调卷后交审监庭复查”。两位人大代表对记者说:“在一起案件中出现这么多怪事,决不是巧合。有关方面在复查案件时,应查清省立医院和两级法院个别人是否有违纪违法问题。”

  编后:近年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之一。不论是院方,还是患者及其家属,谁都不愿意发生医疗事故。万一不幸发生事故,医患双方如果能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责任并不难。但是,有的医院不敢面对自己造成的医疗事故,不愿为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千方百计制造伪证,经办法官又往往对此视而不见,致使患者或其家属长年奔走于申告之途,严重影响工作、生活。今天刊登这篇调查文章,不仅仅是为了关注一名脑瘫患儿的合法权益,更是希望借此提醒司法机关严格秉公裁判医疗纠纷。我们相信,法律最终会给陈子菁一个公道的说法。本报将对此事跟踪报道。本报记者傅昌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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