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上午,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31次会议分组审议会上,“保护困难群体”成为委员们在审议我省拆迁条例草案
时使用频率最高的词。如何切实地保护被拆迁户的利益?如何让法规更多地保护困难群体的权益?委员们提出了很多极具建设
性的审议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方之焯在审议中说,拆迁条例应多一点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如草案第14条规定:被拆迁人获
得货币补偿后仍无力解决住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 关部门和单位对该被拆迁人予以妥善安置。但“妥善安置”的提法
比较模糊,怎么样才是“妥善”,容易扯皮,法规在这点上应体现导向性,如将“妥善安置”规定为提供经济适用房、帮助提
供廉租屋等。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柏苏宁在审议中也强调,这部法规更重要的是向被拆迁人的权益倾斜,保护被拆迁人中的困难群
体的条文更要有具体体现。她建议,在对拆迁房屋评估时,增加房屋装修评估价,对被拆迁的房屋自竣工之日起不满五年的,
应当增加百分之十的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要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实行货币
补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必须自行过渡,拆迁人一次性付给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等等。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刘克希提出,现在拆迁中普遍存在房屋实际使用用途与登记用途不一致的情况,一些被拆迁
户靠一间房屋开店养家糊口,由于其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其被拆迁时的利益受损较大。他建议草案第18条增加内容:房屋
原是住宅但实际上用于经营,有合法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经营三年以上的,认定为经营用房。这样被拆迁户就可置换为经营房或
补偿费用高一点,照顾到一些生活困难群体的利益。
王建邦委员在审议中说,前几年房屋拆迁中,很多被拆迁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拆迁户的安置房往往是设计、建设得最
差的,开发商为了获取最大利益,将拆迁安置房建得设施最差、区位最差,有的甚至连通风光照条件都不好,严重损害了被拆
迁户的利益,他建议法规要对此严格规范,要建廉租房,让买不起房的被拆迁人有房住。
李奕仁委员认为,法规应明确拆迁公示,拆迁区域范围内的规划要向群众公示,拆迁后这里要怎么建、建什么,给群
众将会带来什么利益,通过公示取得被拆迁人的共识和理解,也可以检验拆迁方案本身的合理性,尽可能减少城市开发中的盲
目性。本报记者刘大颖实习生陈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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