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赵永胜) 广西省天等县一学生在校园内无故被刺致死,谁该为他的死负责?8月15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校园内命案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判决:凶手的法定监护人和学校分别要赔偿4.87万元和3.414万元。
天等县龙茗中学的初三学生韩某平时较“牛”,经常寻衅滋事,与本校高中部的大同学有一些过节,多次纠集同学向高中同学“叫板”。今年1月16日早上,高中部的几名同学教 训韩某,其中许某打了韩某几巴掌,韩不服,就找人要打许,扬言谁与许相好就打谁,被学校及时制止。
当天中午,高二年级同学黄某与同班同学相约到校代销店买东西吃,韩某故意在代销店门口挡住走在前面的黄某,黄某根本不认识韩某,更不知道韩某的企图,就挤进代销店内,韩某恼羞成怒,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朝黄某胸口猛刺一刀,黄某被刺后虽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将韩某抓获,但经调查发现韩差10多天才满14岁,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遂将韩某释放,交由家长管教。过后不久,死者黄某的双亲具状法院,向凶手和学校索赔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16.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韩某的法定监护人对韩某管教不严,导致韩某动刀伤人致死,应负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学校在管理上有过失,应负次要民事赔偿责任。8月15日,天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韩某的法定监护人赔偿原告3.87万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学校赔偿原告2.414万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作者:赵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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