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尽管钱某签下《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却在半年时间内未能主动履约,被银行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借款合同,钱某偿还银行借款本金61046.86元及利息。
去年3月9日,钱某与农行静安支行签约,由银行提供汽车消费贷款7.7万元,期限自同年3月15日至2004年3月14日,并约定贷款利息、逾期付息等内容。至同年11月,钱某归还本
钱某辩称,真正的借款消费者是洪昌环保物资有限公司。购车后,该车就被上级公司用以抵债,自己从未使用过,当初是替公司以个人名义在合同上签字,自己也属于受害者。他认为,银行应向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追索。
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认为自己非真正借款人,也不是车辆实际使用人,此辩解于法无据,遂作出以上判决。法官同时提醒,购车可以享受银行贷款,但超前消费还需量力而行。(通讯员李鸿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