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本报曾经报道过的、因出生后一小时死亡的女儿尸体被医院擅自火化而引发的父母“索尸案”,今天上午终审宣判。
这起案件一审宣判之后,死亡女婴的父母不服一审判决而又提起上诉,要求将一审判决的1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增至10万元,并要求两被上诉人天津市儿童医院和天津市医科大学总医院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上诉人方铃(化名)夫妇的女儿出生后即死亡,后经过儿童医院进行尸检,但尸检后,方铃夫妇女儿的尸体就在未经家属同意的情况下被处理了。由此,二审法院认为,儿童医院在既未通知委托尸检的医疗单位又未通知家属的情况下对女婴尸体进行处理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对方铃夫妇造成了精神损害。而总医院作为尸检的委托医疗单位,在方铃夫妇提出返还女儿尸体时,不能确切解释尸体的处理情况,存在工作失误,亦应承担一定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偏少,应调整。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关于赔偿数额的判决内容,改判总医院赔偿上诉人精神抚慰金3000元;儿童医院赔偿上诉人精神抚慰金1.7万元;上诉人要求道歉的诉请不予支持。
方铃夫妇的代理人屈强律师认为,赢了这场官司不是最终目的,更重要的是希望医院能够就此改进自己的医疗作风,更加尊重患者甚至死者的民事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