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建红)东南大学教授状告南京“120”案昨天首次庭审,在双方举证和激烈的庭辩后,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记者当庭了解到,原告的诉讼请求除了要求被告在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外,还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精神损失3万元,并退回120元出救费用。
针对原告王淑良、孙应祥教授夫妇的“不急不救”的状词,被告南京市急救中心认为“120”并不存在过错,原告之子的死亡应是疾病所致,与出车是否准时无必然联系,因而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被告对原告在相应的诊治中有无过错,具体表现为有无及时出车、有无实施救治。有关救护车到达时间当庭也未作出最后结论。
《江南时报》(2002年08月20日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