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烫六龄童 图/毅君
毅君
当事人有无权利向法院主张法条
-时间:8月16日
-致电人:孙先生
-事由:一家三口到餐厅准备就餐时,不想却遭飞来横祸,一盆滚烫的菜汤从6岁儿子头上浇了下来,儿子因此落下伤残。一审法院判令餐厅承担70%的责任,我方多项诉讼请求也未得到支持
-孙先生:一锅滚烫的锅仔汤从儿子头上浇了下来,儿子被烫得撕心裂肺地惨叫
我和妻子带着6岁的儿子到“九洲烧鹅仔”用餐,我们被安排在二楼218房间,妻子带着儿子先上楼,我在一楼大厅点菜。谁知儿子刚上楼与楼梯口旁边的工作间闪出的一位端着锅仔的服务员侧面相撞,一锅滚烫的锅仔汤从儿子头上浇了下来,儿子被烫得撕心裂肺地惨叫。我当即将儿子送往石化医院治疗。事后,我发现餐厅二楼楼梯道口结构布局很不合理,拐角处形成了90度的角,上楼的人根本见不到下楼的人,而且墙上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
事故发生后,我几次与餐厅协商均未果。我认为,餐厅应承担儿子的全部医疗费、护理费以及后期治疗费用等,共计15万余元。
-餐厅:孩子因为相互追逐时撞上服务员才被烫伤的
“九洲烧鹅仔”的代理律师称,孙先生在一楼大厅点菜时,其儿子和几个小朋友追逐跑上楼梯过程中左头部撞到服务员身体右侧,以至于被烫伤。显然孙先生夫妇应承担监护不周的责任。出事后,我店很负责地支付了孩子的住院治疗费。对于赔偿金额我认为应当依法确定合理数额,后期治疗费不应列入赔偿范畴。
-法院:餐厅承担70%的责任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方服务员在送菜时手端滚烫的锅仔行走时未尽注意和防范义务,造成锅仔被撞翻将原告烫伤的后果,对此被告有过错。原告父母疏于对原告的监护,让原告自行跑上楼,应负有监护不周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等法规,确定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9000多元。对于后期医疗等费用、父母的误工费等费用法院不予处理。
-焦点:法条出现竞合时,当事人有权利向法院主张法条
法庭审判后,原告不服,并上诉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孙先生认为,我们是消费者,在起诉书上我们也主张本案适用《消法》,而法庭审理中却只字未提《消法》。事发时,妻子是带着孩子上楼的,这一点有证人作证,并非被告证人(两次开庭均未到庭)所言:孩子自行上楼,而法院却认可了被告的证言。
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黄勤南、三信律所律师李茜。
问:作为受害人本身,会本能地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那种法规,就像本案原告主张《消法》,用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属于合理呢,还是合法呢?
黄:既合理也合法。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除非法律明确规定这种事实只能适用某一种法律,否则就要给当事人特别是受害人以选择权。
问:哪种法条更适合于本案?法院审理是否存在使用法条不当?
李:首先,要明确本案是一起民事法律责任竞合的民事法律纠纷。所谓民事法律责任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引起了两种或两种以上民事法律关系及后果。本案存在两种民事法律关系:一是人身损害权赔偿民事关系;二是服务合同违约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本案来看,原告通过证明双方存在消费服务合同及对方违约损害人身安全的事实就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侵权则必须证明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相反一旦受害人本身就存在过错则会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基于此,本案原告选择了适用《消法》来维权是最为有效的。但遗憾的是,法院认定服务合同关系的同时,却适用的侵权关系的法律规定,明显是错误的。由此导致了诉讼程序上对于原告举证责任的加重,实体上也剥夺了原告对具体赔付项目、赔付数额的最终实现权。
问:本案中,原告全家进了餐厅只是点菜,而并未进入实质性的消费阶段,这种情况下,算不算消费者?
黄:应该说,消费者身份不一定是要在取得正式立合同以后才是消费者,在这个之前的缔约过程中,同样也是消费者。
问:本案中,原告的证人证明原告是和母亲一起上楼的,而被告证人证明原告是单独上楼的。对于同一事实却出现两种证明结果,且都很有力,法律怎么办?
李: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法院应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作出裁判。”本案中双方举证的分配原则由于已受人身损害侵权关系的限定,所以孙先生必须有义务证明被告有过错,被告同样有权利证明孙先生对孩子存在过错。
问:孩子受到伤害,作为监护人的父母算不算受害人,他们的权益如何维护?
李: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不能视为直接的受害人向损害的制造者主张权利,而是通过代表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来间接维护自身的权益,以因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而出现的误工损失的求偿的方式来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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