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桂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周政光实习生谢春城梁美宣冯娴姬报道)去年12月2日本报报道了发生在广西省武鸣县的一起因消费者误食未经检验的猪排骨而导致食物中毒的案件。
最近该案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该消费者胜诉并获得4615.3元赔偿。
消费者黄爱红是武鸣县罗波镇农村信用社天马分社职工。2001年7月13日,当时怀有身 孕的黄爱红向个体屠宰户林某购买猪排食用。
两天后,她腹部阵痛了两天,且伴有头昏眼花,恶心等症状,到武鸣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被诊断为食物中毒,晚期先兆流产。7月18日,黄爱红出院,共支付医疗费520.3元。
后来,她又分别到武鸣县人民医院、广西区妇幼医院门诊部治疗,分别支付医疗费49元、175元。黄爱红因此事向武鸣县消费者协会投诉,但武鸣县消协调解纠纷未果。2001年10月17日,黄爱红向武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林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9644.3元。
武鸣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爱红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林某有出售病猪肉的行为,也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食物中毒的原因确系食用病猪排骨而非其他食物中毒引起,因此法院驳回黄爱红的诉讼请求。
黄爱红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黄爱红2001年7月13日下午向林某购买猪排的事实足已认定。林某当日共杀三头猪出售,但只有一头经过检疫。
此事实有动物产品检疫的合格证明存根和林某的承认为证,故林某当日有出售未经检验肉类制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关于禁止生产经营“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的规定。
据上述事实,法院判决林某赔偿消费者黄爱红医疗费520.3元、住院伙食费45元、交通费50元、精神损失费4000元,共计4615.3元。作者:周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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