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在线消息(通讯员周力、记者小南)记者昨日从武汉市江汉区法院获悉,武汉首例“演出联营合同”纠纷案一审有了结果:被告方某影视公司赔偿58万余元。
去年4月17日,香港某娱乐公司与某影视公司等签订《武汉群星演唱会演出合同》,约定歌星叶倩文、林子祥、王杰、谢霆锋来汉演出。随后该影视公司与广东一公司签订《联合投资演出协议》。广东公司如约支付首期投资款120万元。
该影视公司随即向有关方面申请,要求在武汉新华路体育场举办演唱会。但由于申报材料不完备以及新华路体育场存在安全隐患等因素,不适合举办演唱会,有关方面建议重选演出场址,后演出场址一直未能落实。广东公司在收回60余万元的投资款后,将某影视公司告上了法庭。
江汉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是一种合同型联营,广东公司已依约履行了投资义务,但影视公司因故致使演唱会未能如期举行,应负完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