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去年7月4日,本报《垃圾摧折少年郎》一文独家报道了年仅10岁的卢志军小朋友被上海市宝山路499弄内一个废弃玻璃鱼缸意外重创致死的事件。昨天,由悲剧引发的民事赔偿案在闸北法院一审落槌,由于男孩的父母需对儿子的死亡负一半责任,作为原告的他们只获得了9万余元的赔偿。
去年7月2日,卢志军在和小朋友玩球时,不慎摔倒在一堆建筑垃圾旁的玻璃鱼缸上, 被玻璃割断右腿股动静脉后,于次日抢救无效死亡。当年9月,卢志军的父母向闸北法院提出赔偿诉求,要求对爱子死亡负有责任的多名被告共同承担约20万元的经济赔偿。经过法院的多轮审理,小区物业公司、建筑垃圾的堆放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另一位小朋友的监护人等多方当事人先后被扯进了案件。卢志军的父母认为,上述当事人有的故意在小区内堆放建筑垃圾,有的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是他们的过错客观上造成了儿子的死亡,所以应当由其分担赔偿责任。但相关被告也出具证据,证明卢志军的父亲不仅是小区聘用的保洁员,而且事发时就在儿子的身边,在整个事件中,他既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又没有尽到保洁员及时清理小区环境的职务职责,所以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在整个事件中,死者监护人、物业公司、垃圾堆放人和玩耍中造成意外的另一名小朋友,都需要对死者承担责任。根据对上述当事人责任分别以50%、30%、15%、5%的划分,法院一审判决三方被告向卢志军的父母支付总共9万余元的赔偿,由于原告本身对卢志军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上述获赔金额只是死者赔偿总金额中的一半。(记者罗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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