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02年7月30日,河南省方城县法院依据该县杨集乡农民陈祥太自己偷拍的录像证据,判令三名被告人停止侵权,并赔偿陈祥太经济损失400元。
2001年1月1日,陈祥太承包了方城县杨集乡供销社的房屋,并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所承包的房屋办理相关证件后拆建新房。在施工过程中,附近村民马福、王小科等人以该房产属他们所有为由,将所挖地沟填平,阻碍施工。经多方协调无效,陈祥太决定依靠法律 维护自身权利。律师在立案前介入调查取证时,因施工人员系马福等人的村邻不愿作证,马福等人也声称他们根本没有到施工现场,更没有阻拦施工。为能取得证据顺利打赢官司,2002年4月25日,陈祥太借来录像机,并再次动工修建房子,马福等人仍以同样理由阻拦施工,陈祥太当即用所借录像机对马福等阻拦施工过程进行偷拍,并诉至县法院,要求判令几名被告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仍想以没有阻拦施工为由进行狡辩的马福等人,看着由陈祥太出示的录像证据,顿时无言以对,并对录像内容的真实性予以承认。
方城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和第68条的规定,原告陈祥太所提供录像是原始载体,系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贮存的数据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性的一种法定证据,且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经法庭核实,该证据客观真实,与案件争议的事实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事实真象,因此,虽属“偷拍”,但仍为有效证据,合议庭予以采纳。因此,被告阻拦原告建房事实清楚,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应停止侵害,合议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勇德举振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