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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说房产公司“知劣售劣” 公司告业主“污蔑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21日10:48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记者:龙艳婷

  昨日上午,以广西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状告业主吴小华夫妻侵犯其名誉权和经营权。要求赔偿81万元的官司在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引起了众多相关业主的关注,庭审现场坐满了前来旁听的市民。

  引发诉讼原因

  “盛庭苑12号楼”1998年11月竣工,1999年初交付使用。在业主们入住约半年后,发现该栋楼32套商品房中,有19套的地面、天面和墙体出现不同程度开裂。在业主们向开发商讨说法过程中,业主们了解到该楼未取得“工程质量合格证”就已交付使用,且“该工程主体基本完工才办理监督等手续”。其实,早在1998年下半年,柳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就发现盛庭苑的违规行为,对开发商进行了处罚。

  盛庭苑12号楼出现质量问题后,在柳州市建设管理部门的督促下,开发商组织复检后提出对发现质量问题的房屋进行修补,但业主们认为应由开发商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款进行赔偿。经多次协商未果,该栋楼群部分业主(包括吴小华,其妻当时只是站立一旁)拉上横幅前来讨说法。

  协和公司的起诉理由

  原告称:自2002年5月27日起,被告以各种理由,分别于5月27日、6月1日等多次到原告正在开发的协和家园。康城售房部前广场拉横幅,污蔑原告“知劣售劣”,故意扰乱原告的商品房销售工作,阻碍原告的正常经营秩序。被告的上述行为,引起大量不明真相的社会群众围观,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导致原告的正常售房工作被迫中断。

  原告认为被告的以上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和经营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侵犯行为,在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对原告赔偿人民币81万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代理人观点

  被告代理人称:首先,消费者有权对未经验收合格却交付使用并出售给住户房产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投诉,被告的行为是合法的行为。由于原告出售的“盛庭苑12号楼”未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且存在墙和地板开裂、墙皮脱落、地板渗漏等质量问题,根据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测,被告称该楼为“劣质”楼并非凭空捏造、无中生有,更没有“污蔑原告”。

  其次,原告把未经竣工验收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劣质楼房出售给被告等住户,且一直把该楼未经竣工验收一事对被告进行恶意隐瞒,其行为是严重违法行为。原告在发现该楼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将本应由施工单位或负责竣工验收部门承担的责任转嫁给被告,本案原告的“损失”完全是由自己的违法行为所造成,应当由其全部承担。

  庭审一直进行到中午,由于双方未同意调解,法庭宣判择日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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