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某电台职工黎文玉以他人与自己前妻有不正当关系为由,采用语言威胁和要挟手段,先后3次向他人敲诈145000元人民币。昨日上午,五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1年6月至8月间,某电台职工黎文玉在昆明市护国路广场、安康路云南康复医院旁,以林某某与其前妻门某有不正当关系为由,采用语言威胁和要挟手段,先后两次敲诈林某某45000元人民币。今年1月21日下午2时许,黎文玉在庆丰街采用同样手段,第三次向林某某
五华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公诉,认为黎文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和要挟的手段,强索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五华区人民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吕世成柏立诚(滇池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