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陈晓薇)记者昨日获悉,市计生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由计生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新出版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在第二期增刊上刊登了市计生办重新发布的《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8份规范性文件,以及废止的6份规范性文件目录。市计生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签订计生合同书免收保证金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印发发放、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注意事项的通知》对原来的文件内容作了适当修改,未修改前,文件规定:“签订外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时,收取200元合同保证金。合同期满,已婚育龄妇女如无违反合同的行为,应如数退还保证金。”重新发布的《通知》将此规定修改为:“签订外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时,不得收取合同保证金或计划生育押金(按金)。”
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
重新发布的《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试行)》文中“计划外生育费”一律改为“社会抚养费”。原来的《规定》中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包括“城市居民已婚妇女未达晚育年龄或农村人口已婚夫妻未达晚育年龄无生育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案件”,修改后的《规定》废止了这一项。
违反计生规定不能随父入户深圳
《关于新生婴儿随父在深圳市入户有关计划生育问题的规定》在修改后,增加了一项内容:“持有异地生育证符合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尚未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入户的新生婴儿,可随父在深圳入户。凡违反女方户籍地计划生育管理规定超计划生育、不够间隔生育、非婚生育、非法收养、无生育证生育(当地取消生育证除外)及二孩未审批先怀孕的,均不能随父在深圳入户。”
收养子女证明表半年内有效
重新发布的《关于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贯彻执行〈收养法〉规定的有关意见》第五条第四款中增加了“收养子女证明表(计划生育)自区计生部门出具之日起半年内有效。”
被废止的文件
被废止的6份文件是:1.关于避孕药具发放和收费问题的通知(深计育字[1986]06号);2.关于贯彻《深圳市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深计育[1989]15号);3.转发省计生委、省卫生厅关于做好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工作的通知(深计生[1997]53号);4.关于农村城市化期间已签订生育合同期限的通知(深计生[1997]60号);5.关于农村城市化期间已签订二孩生育合同生育期限顺延的通知(深计生[1998]20号);6.关于终止高龄育妇等有关审批规定的通知(深计生[1999]15号)。
重新发布的文件
这次重新发布的8份规范性文件是:1.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深计生[1997]34号);2.关于印发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的通知(深计生[1997]66号);3.关于印发发放、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注意事项的通知(深计生[1997]69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和《深圳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的通知(深计生[1998]39号);5.关于新生婴儿随父在深圳市入户有关计划生育问题的规定(深计生[1999]31号);6.关于贯彻《广东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计生[1999]57号);7.关于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贯彻执行《收养法》规定的有关意见(深计生[2000]5号);8.关于认真做好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以及统一规范使用行政处罚听证法律文书的通知(深计生[2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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