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在孙小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怀孕为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然而当她因“宫外孕”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宫外孕”就是条约中的“怀孕”,因而拒绝给付保险金。为此,孙小姐把对方告上法庭。日前黄浦法院一审判决,同意保险公司的做法。
5年前,孙小姐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为了明天寿险”的保险合 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合同和医疗生活津贴保险合同,该条款中将怀孕、流产、分娩等规定为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今年2月5日,孙小姐突然感到腹部疼痛,经医生诊断为“宫外孕”,孙小姐为此花费了4400多元的医疗费。病愈后,孙小姐为理赔一事与保险公司交涉,但被保险公司拒绝。为此,孙小姐把对方告上法庭。
孙小姐认为,宫外孕是一种病理性疾病,不是正常怀孕,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所以应视为一般疾病给予理赔。保险公司对孙小姐因宫外孕接受治疗没有异议,但辩称,根据权威解释,妊娠就是怀孕,其中包括正常妊娠和异常妊娠,“宫外孕”是怀孕的一种异常情况,所以不同意理赔。
黄浦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指定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依法享有理赔保险金的权利,而孙小姐的“宫外孕”是异常妊娠,从属于怀孕概念之内,既然合同中把怀孕约定为免责范围,“宫外孕”就不属于保险理赔之内。故法院对孙小姐诉请不予支持。(记者许洱多通讯员顾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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