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2日电(记者齐中熙)近几年来,根据我国宏观经济发展和社会政策目标的总体要求,个人所得税
相继在个人住房、医疗、养老、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等方面采取了诸多优惠措施。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相继进行了住房、医疗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为支持和配合这些改革措施
的出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 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
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
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上述各项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产生的利息同样免征个人所得税。
1999年国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并通过财政的转移支付,将这部分资金专门用于解决低收入者
和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和补发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强有力的财力支持。
为了做好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1999年国家出台了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了下
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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