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孔献之深圳商报记者管亚东)罪犯抢劫了一定价值财物,有人花钱把赃物“买”到手,这算不算犯罪?8月21日,市中院判决一宗新型刑事案件——收购赃物罪案,从而有了一个新的判例认定收购赃物者有罪。市中级法院对收购赃物的被告人陈某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现年31岁的陈某是广州市人,大学文化。2001年初的一天,他听说南海市有人要出卖
同年3月21日,陈某在明明得知警方正在追查这辆赃车时,竟指使陈伟胜将这辆车转移到东莞市大朗镇藏匿,最终还是被警方查获收缴,陈伟胜因此触犯我国刑法被判了刑。至此,自己花了钱又犯了法,陈某叫苦不迭,悔恨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