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在线消息(记者龚平通讯员张拥军定帆)打官司要求赔偿有关交通费是常事。李某出了交通事故后,拿着71张的士发票,要求在判决中“报销”。昨日,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只认定了其中9张。
去年10月4日,李某外出时遇到驾车的朋友王某,遂搭车同行。途中,王某为避让一小孩紧急刹车,李某因惯性闪避不及,撞断7根肋骨。经武昌交通大队认定,王某应承担全部
由于双方对赔偿有分歧,李某诉至洪山区法院,除要求赔偿医疗费外,还要王某赔偿相关交通损失费,并向法庭提交了71张面额为8元的的士票。
法院基本认定了李某提出的医疗赔偿数额,但认为其要求赔偿568元的交通费不实,理由是李某交的71张的士票有三组共62张均是连号,这与乘车发生的费用不符。
办案法官说:索赔交通损失费时,有人习惯随意开价,有的则是当时忘记保留发票,事后用连号发票充数。当事人只有保留有效证据,法院才容易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