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不具备接生资格的个体医生接下了高危产妇,最终造成产妇惨死、婴儿烫伤的严重后果——医生固然要对这事负责,产妇的家人同样也要为自己的轻率付出代价。近日,安徽省高院针对此案进行终审宣判:造成的损失,医生赔偿80%,产妇家人承担20%。
2000年9月20日上午9时许,肥东县的袁荷(化名)因咳嗽来到施某和李某的个体诊所就诊。在诊断中,这两名个体医生发现袁荷已出现分娩症状,他们在建议袁荷转院治疗的同 时,也建议她留在诊所内待产观察。袁家母女在此过程中没有提出转院要求。
当天下午2时许,袁荷在产下一女婴后,出现咳嗽加剧、口吐粉红色泡沫、呼吸困难等症状。施某和李某赶紧施救,在没有效果的情况下打电话叫了救护车,袁荷在送到肥东县医院时死亡。由于施某和李某在慌乱中护理不当,女婴臀部和大腿被烫伤。
事后,肥东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将袁荷的死亡定为一级医疗事故。而后,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也对袁荷的死因进行了司法鉴定:认为施某和李某作为个体医生,没有妇幼保健服务技术上岗证,不具备接生资格。也没能对袁荷进行及时正规有效的诊疗护理,致使其病情恶化最终死亡。据此,法院认为,这起医疗事故,施某和李某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另一方面,袁荷怀孕后,有关部门已经为其确定好分娩医院,但其到施某和李某的诊所后,明知即将分娩,也没有提出到正规医院就诊的要求,所以袁荷及其家人也该对这幕惨剧负次要责任。(铭依 红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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