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个体驾驶员杨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发生重大事故。8月13日,杨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今年2月23日15时许,杨某驾驶皖A72528小型客车由淮南市泉山载客至长丰县曹庵镇,途经国道206线966km+210m处时,因其超速行驶,致车辆驶下路面,造成乘客王某当场死亡,其他乘客马某某等人受伤。经长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杨某酒后驾车应负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