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日前受理了一起状告律师事务所返还费用的案件。
原告称,该企业因在南京有债权,准备提起诉讼,为此于前年12月与南京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聘请常年法律顾 问合同,此后该所指派一律师担任该企业的法律顾问。该律师自去年1月起至3月以代理费、诉讼费等名义向企业收取了17 000元费用,均未开具发票,且根本没有代原告履行诉讼义务,后该律师竟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原告通过了解得知,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