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汽车高速行驶的特殊环境中,目睹车翻人伤的危急情况,有人说要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有人说还是要遵守“行人不能在高速公路上行走”的交规
本报记者 庄芳 卢天娇 通讯员 钟寅翔
22日上午,记者乘旅游车从福州返回厦门。10时30分左右,车行至惠安至泉州路段时 ,“哎呀!”坐在前边的一位女士突然惊叫起来,原来一辆吉普车底朝天横躺在路面上。我们的司机赶紧停车,有人拿出手机打“110”报警,还有人建议下车救人。慌乱间,有人发现吉普车后座里钻出了一位男士,看起来安然无恙。一车人松了一口气:看来没有什么危险。
在拨通了当地“110”电话后,我们的旅游车继续前行。高速公路上能不能下车救人?如果救人过程中发生了危险怎么办?由谁来补偿见义勇为者因救人而受到的生命财产损失?目睹了惊险一幕的乘客们议论纷纷,却无法达成共识。
高速公路上到底该不该下车救人,记者就此采访了我市交警部门、律师和部分市民。
反方
下车救人可能会引发更大事故
交警部门:高速公路上不应该下车救人。因为交通管理法规明确规定行人不能在高速公路上行走,而且高速公路上车速通常达到每小时100公里—110公里。在能见度正常的情况下,司机的视线范围不会超过150米。就算司机及时看到了100多米外的行人或车辆,但采取措施已来不及,司机、乘客下车救人很容易发生危险。我市去年曾发生一起司机在高速公路上下车检查故障,结果被后面疾驰而来的汽车撞死的事故。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交警部门不提倡乘客在高速公路上过于冒险。
尽管不提倡在高速公路上下车救人,但本着人道主义精神,交警、司法部门也不会将高速公路上的见义勇为者等同于无故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人。如果见义勇为者在救助过程中受到了伤害,而且伤害方有违章行为,交警、司法部门均会要求伤害方甚至受益方进行赔偿或补偿。
一位市民:国外遇到抢劫犯,政府只建议公民报警,不提倡与劫匪进行搏斗,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在高速公路上同样如此。
正方
下车救人体现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原人大副主任庄亨浩: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果在高速公路上看到别人因车祸生命垂危,却害怕危险而不敢下车救人,最后伤者因没有及时救治导致更严重后果,这个遵守交规的人会受到良心的谴责。当然下车救人时一定要采取自我保护措施,经常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司机要认真学习救护知识。
一位的士司机:我经常会遇到一些行走不便的乘客,要求在非“的士”停车点停车,以就近到达目的地。虽然明知这种行为违规,但为了帮助他人,也只好冒着被扣分的危险。在高速公路上下车救人与这种违章停车行为有些类似,虽然明知不可为,却不能不为,要不然会一辈子良心不安。
一位市民:前不久,我曾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看到一则报道,两位男士在高速公路上下车救人,被一辆超速行驶的汽车撞倒,以致身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人提出两位死者违反交规进入高速公路,不应得到赔偿。但法院经审理还是判超速行驶的肇事方及被救方共同赔偿两位死者。说明法律也是支持见义勇为的。
律师建议:见机行事
在高速公路上该不该下车救人,应针对当时的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报警后一段时间救护车仍没有到达,而你看到伤者躺在地上或车内,血流不止,你又是一个专业医护人员。你就应该下车救人。如果你不具备专业急救知识,最好还是呆在车内继续拨打报警电话,因为以前曾有过非专业人士擅自移动心脏病人和骨折病人,导致更严重后果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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