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医生在为病人实施一桩手术的过程中,因未采取最佳手术方案,导致病人引发手术并发症死亡。事后,医疗鉴定机构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死者家属不服,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医院方面终于同意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2万元。
去年2月21日,25岁的衡南县茅市镇农妇张红梅因患先天性心脏病,由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转至省会某大医院16病室接受治疗,被该院胸外科确诊为房间隔缺损,需动手术。同年3月 5日上午8时40分,张被安排进入手术室,医生交待时间大约为6小时。当晚10时许,张被转至抢救室。第二天凌晨1时35分,院方告知家属张已死亡。
据了解,当日手术进行了两次,第一次施行“8”字缝合术,术后心律失常,医生接着又施行第二次手术,拆除原“8”字缝线,改为连续补片法修补缺口,大大延长了手术时间,共历时10小时10分钟。
据死者家属介绍,手术前张曾在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做过全面检查。该医院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特别建议先安装起搏器再处理房缺(补片)。但转院后实施手术时,他们的这一要求被医院方面以“不安装起搏器也可以做这个小手术”为由拒绝。
张死后不久,张的丈夫谢某到长沙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同年11月,该鉴定委员会认定张的死亡系手术并发症引发,不构成医疗事故,“手术中采用‘8’字缝合关闭房缺未违反手术原则”,但“考虑房缺较大,以补片修补房缺为宜”,间接承认了该医院在手术中的方案并不是最佳方案。
由于对鉴定结果不服,去年12月,谢某及张的父母一纸诉状将该医院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判令医院方面赔偿死亡补助费、精神损失及相关经济损失27万元。近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由该医院给原告一次性补偿2万元。记者 王冠华 陈君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