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韩江上游兴宁水口河段,一桩沉船事故致一家族9人溺毙。近日,兴宁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船主刘月进有期徒刑7年,并赔偿受害人家属51万多元。
9人溺亡回放
2002年元旦,韩江上游兴宁水口传来噩耗—一家族中12人所乘的小船不幸沉入江中, 9人生死不明!这对于有2个小孩在船上的谢某夫妇来说,犹如晴天霹雳。
水口位于梅江河与兴宁最大的河流宁江河的交汇处,河宽100多米。当日下午4时左右,53岁的兴宁市水运公司下岗职工刘月进应朱某的要求,用其从事捕捞作业的铁壳小船搭载朱某及其亲属共12人从兴宁市水口镇圩镇码头横渡韩江。当该船驶出码头约100米时,因朱某在船头走动引起船体失去平衡,小船“哗”的一声瞬间沉没,船上13人全部落入水中。时值寒冬腊月,河水冰冷刺骨,加上湍急的水流,大部分落水者连呼救都来不及喊,纷纷沉入水底。除4人获救外,其余乘船9人全部溺水身亡,最小的年仅3岁。
经调查,船主刘月进的私人小渔船稳性不合格,不具备载人条件。1月2日,兴宁警方以刘月进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拘留了他。3月14日,检察机关指控刘月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谢某等8名受害家属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刘月进赔偿损失60多万元。
定罪交通肇事
究竟该如何对被告人刘月进定罪量刑?兴宁市人民法院合议庭热烈讨论。法官们得出一个初步结论:把刘月进的犯罪行为定性为“交通肇事罪”应该更为准确。因为“重大责任事故罪”一般处罚的是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而刘月进是个体从事捕捞人员,还不够资格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外延较大,其罪名包涵的内容较广;而“交通肇事罪”一般特指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依照刑法规定,对被告人刘月进的定罪不管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是交通肇事罪,依然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合议庭的法官认为,沉船事件发生在水上,《中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船舶不得超载运输,严禁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私自搭客。今年7月22日,兴宁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月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赔偿各原告经济损失的80%,即516641.65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月进认罪服判,8名原告人均表示不上诉,公诉机关亦没有提出抗诉。
出事咎由自取
“1.1”水口沉船事件在当地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最终把被告人刘月进的犯罪行为定性为“交通肇事罪”,无疑给生活在梅州市近河的群众和长年在河中从事作业的人员敲响了警钟: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只从事搭客服务,其行为已违反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并非没有出事就不算违法。若出了事故,咎由自取。作者:曾庆春李志金陈嘉良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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