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邓萍邓雪实习生甘露)昨天,一起旅游消费人身损害赔偿案,在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宋某胜诉,获得了188万元的赔偿费,这也是我市迄今人身损害赔偿最高的案件。
游客:被当皮球
宋某是北京市怀柔县师范附小的老师,2000年7月,她向成都青旅报名参加成都、重庆等旅游景点的旅游活动,并交纳了2500元的旅行费。
而成都青旅却在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将宋某等人转给成都大运旅行社组团,大运旅行社又再次将原告等人转交给了成都干休所。成都干休所选用了一辆没有旅游客运资格的普通大巴,载着这群旅游者出发。
7月7日上午,这辆车在行至成渝高速公路重庆段时,右后轮胎螺丝断裂,后轮胎脱离车体,使这辆车撞在车道上,宋某受重伤。
事故发生后,宋某被送往重庆市新桥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宋某为高位截瘫——胸部以下瘫痪。
被告:互推责任
2001年11月8日,宋某将成都青旅、成都大运以及成都干休所告上法庭,索赔医疗等费用共计322万余元。被告三方各执一词,都不承认自己与原告存在旅游合同关系。
他们同时认为,该事件应按照交通事故处理方法来处理。
原告律师称,造成宋某伤残的直接原因是车祸,但从根本上说,最初原因是成都青旅违反与宋某的合同关系,是一起典型的旅游消费人身损害赔偿案。而被告之所以把它说成是道路交通事故,是为了减少赔偿数额。
法院:判赔188万
一中院根据宋某向成都青旅缴纳了2500元的定金这一情节,认为宋某与青旅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而青旅收取定金后,没有通知宋某,便把她擅自转给大运,因此成都青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成都大运不按广告约定的交通工具,应对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宋某对成都干休所的诉讼,则不属于该案处理的范畴。
昨日,一中院判决:由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赔偿原告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88万余元,由成都大运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要求成都干休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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