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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被盗管理公司有责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27日13:24 南方日报

  本报讯(项仙君 白仲清)“物业管理条例不应凌驾 于民法、合同法之上,给予管理公司免责的权利!”针对“丢了东西别找管 理处”等论调,广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最近召开了一次研讨会, 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研讨,对其中的28条提出了修改 意见,并提出了十几条补充建议,近日已提交给省人大环资委。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在群众中引起广泛争议,该条款规定:物业管理企 业除与业主会
或者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有书面合同约定外,不承担业主及非 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

  律师协会建议修改为: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物业及其共有部分的财产安 全及财产保管责任,共有部分财产受到损害的,业主会可依法索赔。在管理 区域内业主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由业主依法向管理公司提出索赔。理 由是:1·该条不符合合同法第107条和第406条的规定;2·对物业 的共有部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管理公司应承担维护安全和妥 善保护的责任,受到损失的,依法应当赔偿;3·业主的人身财产在管理区 域内受到损害或损失的,业主有权向法院起诉,法院也有权判决管理公司承 担赔偿责任;4·条例不应凌驾于民法、合同法之上,给予管理公司免责的 权利;5·由于物业管理费的构成部分中包括了治安的费用,且管理公司支 出的成本费用中,仅保安人员的费用占到成本的50%,因此,维护业主财 产不被盗窃,应是管理公司的主要责任;6·如果可以不负责,那管理公司 完全可以无须配备保安人员,无须支付此项巨额成本费用,大大减轻业主缴 纳管理费的负担,业主则可依赖于居委会和公安机关的治安维护;7·由于 发展商并不担心未售出的物业被偷走(因为是不动产),所以发展商委托的 管理公司通常在合同中不要求管理公司承担业主财产保管责任。修订的侧重 点应向全体业主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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