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一审法院判决无罪的鹤庆县松桂镇大营村村民张子康强奸案,经县检察院提起抗诉,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后,县法院经过重新审理,8月10日以张子康犯强奸罪依法改判有期徒刑5年。
去年3月18日,犯罪嫌疑人张子康以借款为由,窜至本村杨某某家,趁无人之机,将患有二级精神残疾病的杨家之女约到房外的松毛堆旁奸污。案发后,鹤庆县检察院以张犯强奸 罪,及时审查批捕、起诉张子康。鹤庆县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张子康无罪。
接到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书之后,鹤庆县检察院对此案重新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县法院在认定此案的事实上与检察院认定的事实完全一致,且法庭完全采信了检察院所提供的所有证据,但法院对检察院指控的张子康犯强奸罪的罪名却没有予以确认,对其作出无罪判决,实属法院适用法律不当的错误判决,必须抗诉!为了及时纠正错判,县检察院让分管刑检工作的杨副检察长亲自挂帅督办此案,公诉科科长彭金元带领干警再度提审人犯、又到发案地深入调查研究,补取了相关证据,经过艰苦的工作,严格按照办案程序,在法定抗诉期限内依法对本案提起抗诉。大理州中级法院受理该抗诉案后,认为检察院的抗诉有理,依法作出了“撤销鹤庆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原判决,发回重新审判”的终审裁定。鹤庆县法院在对该案重新审理中,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对张子康强奸案作出了上述改判。(刘德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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