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高志航陈勇刘超颖)本市无业人员毕某几年前曾和朋友合伙开过一家公司,后来由于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账户也随之被清,剩余的支票也应上缴销毁。“万一以后能派上用场呢”,毕某“灵机一动”,把转账支票留了下来。日前,毕某私刻了“某冶金公司财务章”和“吴某”的人名章各一枚,盖在作废的转账支票上。一周之内以同样手段分别诈骗北京某票务中心49张火车票和民航总局某航空服务公司机票4张,诈骗总金额73000余元。当他第三次欲对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再次实施诈骗时被当场抓获。
今年31岁的毕某以前曾干过代理飞机票业务的工作,对支票购票的方式和过程比较熟悉。于是,他利用曾收到的一张印有“某冶金公司财务章”和“吴某”的人名章的转账支票,私刻印章盖在了作废支票上。今年3月20日,毕某打电话到北京某票务中心,以陈峰的名义预定了49张火车票,价值15000余元,并要求用支票付款。由于毕某催促马上送票,而票务中心又不敢得罪这个“大客户”,便草率派出速递员送票并取回一张毕某开具的“转账支票”。等票务中心把支票拿到银行后才知该支票账户早已清户,而此时的毕某早已到火车站把车票“兑换”成了现金。七天后,毕某以同样手段诈骗民航总局某航空服务公司飞机票4张,票面金额27500余元。当天,当毕某欲对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再次实施诈骗时被当场抓获。日前,毕某被东城检察院以涉嫌票据诈骗罪提起公诉。
目前,很多火车票和飞机票的代理销售公司都允许以转账支票的方式付款。在正常手续下,客户用支票订票时,票款先由银行打入票务中心账户,票务中心再“款到付票”。但是,由于一些售票部门的业务员急于完成业务额,往往简化调查手续甚至根本就不调查。承办此案的主诉检察官提醒公众,目前犯罪嫌疑人多使用作废、伪造、变造的汇票、支票或者冒用一些单位的名义进行票据诈骗。为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有关单位一定要认真审查票据本身,可以通过交换银行进行核对票据,也可以审查票据上的单位、账号,询问对方是否有其人,票据是否空头,不要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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