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8月28日消息:2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对一起游客被转包旅行,遭撞伤索赔322万余元的人身
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宋某胜诉,获赔人民币188万元。
据检察日报报道,宋某是北京市怀柔区某校的老师。2000年7月,她向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简称成都青旅)报
名参加成都、重庆旅游景点的旅游活动,并交纳了2500元的旅行费。而成都青旅在不告知的情况下,将宋某等人转给成都
大运旅行社;大运旅行社又将宋某 等转包给成都干休所。成都干休所组织旅游时选用了一辆没有旅游客运资格的普通大巴车承
运。当年7月7日,普通大巴车行至成渝高速公路重庆段时,撞在车道上,致使旅客宋某受重伤。宋某被送到医院救治。后经
法医鉴定,宋某为高位截瘫,胸部以下瘫痪。2001年11月8日,宋某将成都青旅、成都大运旅行社以及成都干休所告上
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322万余元。
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宋某向成都青旅缴纳了2500元的旅行费,她与成都青旅的合同关系成立。而
成都青旅收取定金后,没有通知宋某,擅自将她转给成都大运旅行社,故成都青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成都大运旅行社不按广
告约定提供交通工具,应对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承担连带赔偿的法律责任;宋某对成都干休所的诉讼,不属于该案处理
的范畴。
据此,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成都青旅赔偿原告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
88万余元;由成都大运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要求成都干休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沈义、阳学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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