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迎春、通讯员郭佳、冯文艳)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精神,我省日前做出决定,要求各类学前教育、小学、初中、高中段学校在8月31日,各类大中专学校在9月30日前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我省教育收费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批准机关及文号、执行时间、收费范围及备注等六项。要求各相关教育单位要逐项、如实填写,并在公示栏、公示 牌或公示墙上标明省物价局的举报电话:(0311)7017138。
学校要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通过收费报告单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相关链接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国家举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收费也应参照教育公示制度执行。
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有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学校所有的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或市、县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
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根据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放置,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