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日前对唐家湾镇鸡山村一名出嫁女梁某要求集体收益分配权案件进行了判决,梁某最后胜诉获得村里的股份分红。据省妇联权益部表示,这是广东省第一宗出嫁女权益纠纷案获得胜诉并得到执行。该案判决后,还连带解决了村中其余50多名出嫁女的同样问题。
申诉:出嫁女要四年分红
2001年10月,珠海唐家湾镇鸡山村25名出嫁女分别向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鸡山村民委员会付清1997年至2000年的股份分红款,并要求确认原告享有2001年后的股权。香洲区法院对其中一名原告梁某的股权分红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据悉,1985年3月20日,梁某全家人与村委会签订了合同承包经营一块田地。1988年,梁某全家所承包经营的田地被珠海市政府统一征用。为此,梁某从1988年至1992年,每年均领取数额不等的分红。
1989年元月,梁某嫁到信宜县竹山英地坡村,但户口一直未迁出鸡山村。1994年9月,鸡山村制定《鸡山村股份合作制章程》,以此为据于当年底完成了鸡山村世居农业人口的股份分配。该章程规定“确定股权后,凡已出嫁和死亡及已办理到港澳台出国定居人员,只享受当年股份分红,股权作废”。村委会从此停发梁某股份证书及红利。
判决:付清两年股份分红
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一,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的规定,梁某结婚后应与其他村民对土地征收补偿款及村集体财产享有同等的权利。
其二,鸡山村委会制定的《鸡山村股份合作制章程》草案涉及村民重大利益,但未按法定程序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所以不能作为分配村民利益的依据。况且,该草案剥夺了村妇女结婚后享有村集体财产的权利,违反《妇女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鸡山村委会应付清1999年度及2000年度的股份分红2400元给梁某。1999年之前梁某要求的分红因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不受保护。另外,鸡山村目前正在重新确定村民的股权分配,因此有否对梁某侵权尚不能确定。
示范:外地法院列为范本
该案判决后,对于鸡山村其他有相同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的20多名原告的股份分红纠纷案件,香洲区法院根据上述法律原则对双方进行法庭调解。鸡山村委会依据上诉判例,遵照法律,对其余有相同情况的原告付清了股份分红款,接受补偿后的22名原告即撤销起诉。另有两名出嫁女同时为自己和入户丈夫提出股份分红诉讼请求,经香洲区法院审理一审判决也胜诉。
省妇联权益部表示,香洲区法院的判例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也使该村干部和群众受到了教育。一些外地法院闻讯后还将香洲区法院该案的判决书作为审理此类案件的范本。作者:记者卢冬红通讯员陈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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