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银行办事处主任谎称单位需周转资金,借款6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待债主催款时为拖延期限,伪造公章欲蒙混过关。昨据宜兴市法院证实:被告人许顺华犯伪造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
经审理查明,许顺华在担任建行宜兴芳桥办事处主任期间,以办事处需周转资金为由,分两次以个人名义向当地某实业公司董事长借款6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而债主一直认为此为单位借款。2001年4月上述借款到期,债主向许顺华要款不成,便要求许在借条上加盖建行芳桥办事处公章。许为拖延还款期限,试图加盖办事处印章未果,即到刻字店让人私刻了一枚“建行芳桥办事处业务专用章”,并将该伪造的印章加盖在两张借条上。
事后,许顺华将伪造的印章销毁。(万林初、储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