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称其经营不善,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万余元补偿
南方网讯餐厅副经理经营不善让我的公司亏损?逼你免职去卖牛杂!日前广州某西式食品有限公司因违反劳动合同被法院判决立即支付万余元的经济补偿金给员工。
原告某西式食品有限公司称,“被告黄琳(化名)在我公司黄歧分店工作期间,因经营 不善造成亏损,我公司于2002年1月8日下达通知,免去被告黄琳餐厅副经理职务,黄琳并无提出异议。到2月27日我公司调黄琳到北京路分店工作。双方协商未果。现要求撤销东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确认被告属自动离职。”
被告黄琳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我担任餐厅副经理职务,但原告安排我到北京路分店做卖牛杂的普通员工工作,是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
东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被通知方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不予答复的,才能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告免去被告职务是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但原告并无与被告进行协商,也无发给被告书面的免职通知和变更劳动合同的通知,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该西式食品有限公司为被告黄琳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补发两个多月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3500元、退回押金200元给黄琳,案件受理费50元也由原告负担。作者:记者关春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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