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智女青年惨遭强奸,但此案一波三折,最终经检察院抗诉,把强奸者送进了监狱,使被害人及其父母的心灵创伤得到几分抚慰。
2001年3月18日,鹤庆45岁的张子康溜到邻村杨某家,将患有二级精神残疾的杨某约到屋外的松毛堆旁,连哄带吓将杨某强奸。其父母发现女儿被奸污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两天后,张子康被公安机关逮捕。随后,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经检察院审查,以张子康涉 嫌强奸罪对其提起公诉。
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检察机关当庭提交了报案记录、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片,以及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均证实张子康的强奸行为,同时出示了杨某患有二级精神残疾的相关证明。而张子康认为自己只是与杨某发生了性关系,并非强奸。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子康与患有精神残疾的妇女发生两性关系,但该妇女有没有辨别自身行为的能力,是否属于不具有辨别自身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必须依赖于科学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才能得出结论。本案检察机关的指控,缺乏科学鉴定结论书,得不出张子康系强奸的惟一结论。于是宣判张子康无罪,并当庭释放。
鹤庆县检察院在接到判决书后也认为此判决有误,张子康与无控制和辨别能力的二级精神残疾的女青年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随后检察机关委托大理州精神卫生中心对杨某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证明了被害人杨某患有精神发育迟滞(中度偏重)及丧失性自我防卫能力之疾病。于是鹤庆检察院以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误,判决不当为由向大理州中级法院提起抗诉。
今年3月29日,大理州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张子康与杨某发生两性关系,有证据证实,但一审中,公诉机关没有提供受害人系精神病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证据,故原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张子康无罪是准确的,抗诉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供了新的证据,应当作另行起诉,遂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新审判。
近日,法院对此案再次开庭审理。庭审中,张子康极力否认与被害人杨某发生过两性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子康与患有精神发育迟滞(中度偏重),丧失性自我防卫能力疾病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而且张子康拒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差,其奸淫精神病人社会危害性较大,于是以张子康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张宏柱 吕世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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