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城市居民委员会不同程度存在行政化管理现象,居委会成了街道政府的“腿”。
面对流动人口、下岗职工、老龄工作、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各种问题,居委会在管理和服务上力不从心,存在着责权利不统一、职责任务不明确等问题。
随着社区规模调整、资源整合,社区干部的年龄、知识结构优化,社区居委会、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等自治组织普遍建立,城市社区比之过去发生了根本性的令人欣喜的大变化。
但个别地方在成绩面前滋生了两种苗头。一种担心政社分开、政事分开后,街道的“权力”与“权利”被削弱,社区自治架空了街道政府的管理。因此在理顺政社体制的时候,对那些本应属于社区自治范围的权利还不愿下放。还有少数“乐观派”与此相反,认为社区自治组织成立后,权随责走,费随事移,有撒手不管的架势。
对社区自治总想“揪住不放”的旧思维和“撒手不管”的想法,都是不符合城市社区建设实际,有悖中央精神的。
专家指出,社区自治是政府指导下社区自治组织拥有依法决定社区内部各项事务的权利。政府应该由过去对居委会的直接指挥变为指导和服务,改善对社区建设的领导。社区党组织应该发挥在社区建设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决不能撒手不管。北京市近日规定,政府重心下移,工作到社区,是指政府对基层管理与服务的职能落实到社区,服务到居民,街道和基层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要各自独立完成,不能向社区派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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