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南京市气瓶注册登记和产权转移(含托管)实施办法》昨天出台,全市将于9月30日前完成有关气瓶的登 记注册和产权转移等工作,质监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依法予以查处。
《办法》规定:充装单位只能充装经过注册登记的自有或托管气瓶。对液化石油气瓶新开户,充装单位应按物价部门 规定收取气瓶押金,用户因故脱离充装单位时应交还气瓶
自11月1日起,对违反本规定充装非自有或非托管气瓶的充装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予以处罚。(薛玲南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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