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郭志霞)借了钱后不想归还,幸好有录音机帮忙录下谈话内容。昨天记者了解到,为讨欠债走上法庭的陆某母女终于赢了官司,朝阳法院判决借钱人返还15万元的借款。
1998年2月,原某因盖房向其兄原木(化名)借了15万元。2000年原木去世后,其妻陆某多次向原某催要借款,但原某均以其与原木经济往来很多,自己对哥哥一家贡献很大为由推
陆某母女为此起诉到朝阳法院,要求判令对方偿还借款,但原某却在法庭上否认了借钱的事实。陆某母女遂提供两盒录音磁带及5名证人证言,证实被告借钱之事。原某则认为,录音磁带是对方偷录的,证人证言与事实不符。
法官认为,根据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陆某等人提供的录音虽未经被告同意,但未使用国家法律禁止的手段和措施,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故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另外,该录音内容与陆某等人的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明确、合法有效,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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