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一本购房合同居然隐藏着两条自相矛盾的条款。日前,7名业主欲凭其中的格式条款向房产商索取违约金,但法院终审判决,合同中真正生效的是补充条款。
2000年2月,赵某、夏某等人与世纪之门公司签订了预售合同,双方约定于当年2月29日前交房。在双方签订的标准合同中,将交房条件约定为房产商取得房地产权证,可在合同的补充条款部分,双方又约定交房是以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为准。其实,房产商早 在2000年1月已经取得了交付使用许可证,而商品房的大产证却一直等到2001年11月才到手。
今年初,赵某、夏某等7名业主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产商根据预售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而世纪之门公司却辩称,合同中的补充条款已对格式文本中的交房条件进行了变更,所以他们没有构成逾期交房。
一审败诉后,7名业主又对本案提起了上诉。经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合同的补充条款说明了业主和房产商之间对房屋交付条件作了变更,所以房产商根据补充条款在2月29日前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证,不属于违约。日前,法院终审裁判驳回7名业主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记者罗剑华通讯员陆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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