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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首例医疗风险公证现东营》 医疗风险公证起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9月02日12:22 大众日报

  本报8月22日报道《我省首例医疗风险公证现东营》发表之后,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不少医院认为此举可以最大限度地规避医疗纠纷,改善医患关系,进一步说,对医学发展也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多数医护人员对此表示欢迎。他们认为,术前公证之后,双方都有了充分的心理准备,将来发生纠纷时就有了依据。

  东营市人民医院院长郑国华说:“作为医疗手术来说,本身具备很大的风险。可是很多病人家属对医疗风险认识不足,好像进了医院,医生就一定能给治好似的。通过对医疗风险进行公证,事先让患者一方清楚手术到底有多大的风险,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手术风险由医患双方共同承担,医院管理者也可以从医疗纠纷中得以解脱,进而拿出更多的精力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医疗水平。尽管医疗风险公证可以看作是避免医疗纠纷的第一道屏障,但总起来说,进行医疗风险公证受益最大的还是患者。”

  除了认为可以规避医疗纠纷、改善医患关系外,有的医生甚至认为,此举从长远意义上来看,还将促进青年医生的成长和医学事业的发展。

  东营市人民医院内科副主任医师王明琳告诉记者:“现在很多医生由于怕担风险而不敢为病人动手术,一些疑难杂症和高危病人往往辗转多地求医不着。可是,医疗是一个高难度、高风险、高技术的行业,医疗技术的创新本身更是敢冒风险的结果,而高难度的手术既有可能起死回生,也有可能加重病情,甚至导致病人死亡。某些病人家属在动手术前不知道风险有多大,苦苦哀求医生动手术,一旦发生意外,往往首先想到的是找医院要钱、揍医生泄愤。按说,救死扶伤是我们的天职,只要有一线希望,我们就应全力去救治。可是,这里面的高风险谁也无法预料,一想到将来的后果,没有百分之百的把握几乎就不敢做了。公证之后可以解除医生的后顾之忧,最起码可以减轻医生的心理压力,手术的效果可能会更好。”

  从表面上看,术前风险公证确实给医护人员带来了“安全感” ,但作为患者一方却不这么认为。采访中记者发现很多人存在这样的疑虑:既然协议规定医患双方共同承担医疗风险,哪一部分是医院该负的责任,哪一部分是患者一方该负的责任,怎样划分才能体现公平合理,标准该如何定?即便是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何保证医院完全尽到责任呢?谁又来监督医院呢?

  石油大学(华东)的一位教师认为,患者不了解病情,有什么风险只是医生说了算。进行医疗公证,是帮助医生摆脱该承担的责任。医生和病人相比,病人的风险远远大于医生,但主动权却永远在医生手中。进行这种术前风险公证,医院有“乘人之危”的嫌疑。

  当地一位医院的主要负责人对人民医院的做法表示理解,但他同时也表示:“能否用公证的方式来规避医疗纠纷还应该慎重考虑。因为,患者对医疗知识和医疗规则知道的毕竟很有限,相对于医院来说,患者一方是弱势群体。如果由医院起草订立协议的话,患者一方的利益就很难做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如果由患者一方起草协议的话,显然不现实。如果非要订立协议不可,也应该由医学会或其他医学方面的权威机构来认定医疗风险的大小,而不应是医院单方面认定医疗风险后强迫患者接受。如果确实要公证的话,医院必须保证自己能提供高质量的医术和设备,否则,患者一方将处于不利的处境。并且,用公证的方式也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医疗纠纷。”他还表示,要根治医疗纠纷除了医院方面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加强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外,目前一些大城市的医院实行的医生投保的方式也可以借鉴。此外,他还提到,患者家属对医疗手术的观念也应该改变,不能认为病人送到医院后,医院就一定会还你一个健康的完人。

  医疗风险公证这种形式是否符合规定?公证后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目前也存在很大的争议。

  东营市公证处主任田友仁认为:“医疗风险公证的初衷是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如果一方的权益受到损害,这个公证将可以作为处理纠纷的依据和处理法院申诉的证据。当然,作为公证处,我们在公证的过程中本着公平的原则,尽量体现医患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一致性。”

  东营市公证处的公证员毕延树说:“做这方面的公证,我们是有依据的,是完全符合我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他认为医疗协议公证是利用法律手段避免医疗纠纷的有效途径。对医院来说,通过公证可以督促医生尽职尽责,拿出最佳的治疗方案,预测出可能的风险并及时采取措施,这是对病人的一种“服务承诺”。对患者和家属来说,公证满足了他们对病情及医院治疗方案的“知情权”。他还强调,有了公证,并不等于医院一方可以免责,如果医院由于渎职而导致医疗事故,患者家属完全可以依据公证进行起诉。

  记者拨通了东营市中级法院的电话,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以前没有接触过类似的案例,一时也很难说清这种公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公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诉讼,公证是可以作为证据被法庭直接采信的。但他同时又表示,到底是否有效,还要看被公证的协议中的具体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也就是说,这种公证并不能具备完全意义上的法律效力。

  一位陈姓律师也认为,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医疗公证和手术前家属签字在实质上都是一样的,它们在法律实践中所起的作用并不是决定性的。判定是否为医疗事故,主要还得看司法鉴定的结果。

  采访手记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明显地感受到,不论是医院一方还是患者一方,都认为术前公证这种方式本身并不能说明什么,大家最终关注的焦点是医疗过程中的风险该谁来承担,出现的医疗纠纷如何解决的问题。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于9月1日开始实施。记者注意到,新《条例》中依然没有对医疗风险的认定和分担,除了在第一章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中涉及到医疗风险外,其他诸如对医疗风险的认定和分担等都没有加以明确。看来,有关医疗风险公证的争议还会继续下去。

  本报记者 贾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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