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因害怕丢掉饭碗,徐先生在被企业克扣工资后的3年里,迟迟不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却没想到,等到被辞退想申请仲裁时,已过了诉讼时效。昨天,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孙为新律师特别提醒,维权别过时效。
徐先生是1997年3月与本市一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明确规定了工资、福利等待遇。1999年3月,单位通知他,因为能力差,其工资从每月1200元降至1000元。他向公司提
近年本市劳动争议案呈逐年上升趋势,但申请仲裁的案件中有很多是过了仲裁时效的无效申请。据了解,其原因主要是劳动者不懂法,想饭碗和权益兼得,在职时不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孙律师提醒市民,《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规定是从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超过时效仲裁委可以不受理。(记者谢惠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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