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桂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覃湘琳)由于没有还清单位的借款,所在单位就将一位老人的养老保险金存折“扣留”起来,68岁已年近古稀的唐应誉老人直到昨天才为此事释怀。在9月2日上午的一审判决中,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责令他的原就职单位退还唐老的养老金存折。
记者面前的唐老满头银发,步履维艰,经打听才知他的身子如此瘦弱单薄主要是因为 患了肝癌。
唐老告诉记者,他是柳州市一单位的退休职工,1985年11月份其单位由于种种原因停发他的工资,迫于生计,他只能借款去开门面,现在门面经营不下去了,他就与单位结下债务关系。单位以唐老欠款未还清为由将其养老金存折扣下。
唐老说,他已于2001年6月办理了退休手续,但却一直不能领取养老金,现在他又身患绝症,巨额治病款一直让他揪心。
唐老所在的单位辩称,唐老1993年8月23日欠单位共计29709.83元,1993年3月至10月仅还欠款15000元。1999年10月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唐老离退休后除退休金扣除外,每月另拿500元现金还给单位,直到还清欠款为止。
现在唐老的欠款仍没还清,因此他们不应该将唐老的养老金存折退还给他。且他们也不是无故扣留唐老的养老金存折,而是唐老自愿用其养老金冲抵其所欠的款额。
柳州市金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唐老拥有的养老金专用存折应受法律保护,1999年该单位与唐老签的协议违背了唐老的真实意愿。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该单位应给唐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保险金,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或者非法扣押冻结、没收,单位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唐老欠单位的钱属于民事行为,唐老没有按协议约定偿还欠款所产生的争议属于民事纠纷,这属于另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只能通过相应的法律诉讼解决。但不论两者有何债务纠纷,单位都不能随意“剥夺”唐老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作者:覃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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