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居民客户:
为进一步做好供电服务工作,减少居民客户因错过正常缴纳电费期限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影响,应广大持卡缴费客户 要求,我公司决定自2002年9月起实行当月抄表,当月缴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1、适用对象:南京市区(不含原 五县客户)范围内所有持“电费缴费卡”缴纳电费的居民客户。2、“正常缴费期”为抄表月16日至月底,我公司将在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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