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9月3日讯(通讯员 傅保文 郭立军 记者 张宏磊)今天从聊城中级法院获悉,原山东省农业机械集团聊城公司经理郭连山因贪污受贿289000多元,伙同他人挪用公款47万多元,经省高院核准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
据了解,今年56岁的郭连山,大学学历,从1986年9月开始担任山东省农业机械集团聊城公司经理。曾先后被评为系统内的省级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优秀企业家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郭连山于1992年初至2000年8月期间,利用担任公司经理之便,在该公司建筑工程承揽、干部任用、安排工作、兑现奖金等方面,大量收受他人贿赂。同时,1997年11月,郭给农机公司230名职工买保险时,实际每份25元的保险,他竟以每份350元报销,贪污公款74750元。1999年9月,郭利用补交税款的机会,贪污公司钱款17850元。法院在审理中还查明,郭除了贪污、受贿外,还于1996年9月,伙同另外两人挪用公款473000多元,用于购买商品房进行出租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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