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记者谢正罡记者江雪)铜川退休煤矿女工罗瑶华根据自己坎坷的人生经历创作了长篇小说《步痕》,就在小说即将被改编为电视剧时,却引发了一场名誉权官司。铜川一妇女程某以小说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将罗瑶华和陕西旅游出版社起诉到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10万元。昨日上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今年53岁的罗瑶华仅有初中文化程度,1999年她克服困难出版了反映矿区生活的长篇 小说《步痕》。今年3月,罗瑶华突然接到原本认识的程某的诉状,认为书中部分内容侵犯了她的名誉权,要求罗瑶华承担侵权责任。
昨日的庭审中,原告程某认为,《步痕》是以现实生活中的真人为原型创作的,其中第41章《调级时的一场戏》里的人物“米美花”便是以她为描写对象,对她进行丑化渲染、侮辱诽谤,严重侵害了她的名誉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程某还出示了证人证言,以证明“一看就知道‘米美花’是程某”和“现实生活中的程某作风正派”两个方面的内容。
罗瑶华则答辩称,首先,她创作的小说《步痕》是文学艺术作品,书中的人物形象是通过艺术加工和为作品需要而塑造的,并没有针对现实生活中的任何人,“米美花”并非某一个特定的人,而是一个艺术形象。其次,小说中《调级时的一场戏》一章里的“米美花”从姓名、外貌特征、人格品质、言语行为等方面都与现实生活中的程某完全不符,并举出了相关证据。
陕西旅游出版社认为,《步痕》出版时进行了严格审查,该书属于文学创作,不是描写真人真事的新闻作品,不存在名誉侵权。
两被告都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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